县公安局
2023-01-13
一、受理部门
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打印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手续
1.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儿童出生国签发的《出生证明》。
3.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的《出生证明》中文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 非婚生育落户的,只需提供随落户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