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2022-12-16
一、受理部门
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二、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通过→打印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未通过→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手续
1.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非婚生育落户的,只需提供随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婴儿随非亲生父(母)办理出生落户,现要随亲生父(母)落户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3.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户籍在我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