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12-16
大民发〔2018〕315 号
关于全面推进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区市县( 先导区) 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 辽民发〔2018〕73 号) ,充分发挥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编牢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现就全面推进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患病特别是患重大疾病是导致有关家庭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开展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保障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统筹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探索社会救助向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拓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影响。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稳妥推进。
二、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合规医疗费用,一般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规定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具体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指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 住院( 特病门诊) 发生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其他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20% ,并以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出院小结和住院收费票据为核算依据。
三、救助措施
( 一)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具体按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且仍需继续治疗;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3 倍;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2 个月( 年度) 总收入扣除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与扣除后的人均收入的差额核定;扣除后人均收入小于等于零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金。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其家庭成员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给予分类救助。
对不符合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计发全额保障金,但不享受分类救助。这里所称的困难户是指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3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罹患《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 二) 加强临时救助
对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要加强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 救急难冶工作,不断健全“ 救急难冶工作机制,完善“ 救急难冶承接制度,丰富“ 救急难冶方法途径,对急难对象要及时发现、综合施策、快速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救助管理
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建档并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发放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停止保障。因病致贫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按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挥好社会救助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全面试行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总结交流,尤其是新开展的地区,要积极学习借鉴前期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社会知晓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读有关政策,引导社会合理预期。
( 二) 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政策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患者就医结算单据的项目规范工作,分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和范围外的费用。扶贫部门要及时将掌握的困难人口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协助做好低收入村低保对象和困难人口比对排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
( 三)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不断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推动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要加快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救助管理,提高救助效率。本《意见》自2019 年2 月1 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内,市政府确定的128 个低收入村仍按《关于推进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意见》( 大民发〔2017〕82号) 及有关脱贫攻坚扶持政策执行,脱贫攻坚期结束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