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1-12-08
1、维修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避雷设施、排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2、维修标准:以竣工验收为标准。
3、维修资金来源渠道:房屋维修资金利息
4、维修单位名称:
(1)直管公房维修单位为长海县生态与基础设施服务中心(房产管理科)。
(2)自管房维修单位为:原售房单位。
(3)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