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1-12-10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2019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
2020年3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署名文章,提出住房保障体系基本框架以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目前,大连市市内五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指导性文件是《关于大连市租赁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3〕26号)和《大连市配建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大国土房屋发〔2014〕116号),后者有效期至2019年6月23日,现已过期。现有政策仅配建市场租赁住房,房源供应单一,不能满足现阶段的住房需求。
在此背景下,为统筹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新市民、夹心层群体住房需求及新兴的租住需求,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因需施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
二、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持住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健全优化住房政策,落实推动住房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城市主体责任。
二是通过创新政策性住房供应机制,对公租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形成政策保障,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市民、“夹心层”的住房需求。
三是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渠道,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因需调控各类政策性住房的供应规模,维持住房供需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政策性住房配建总体年度指标,市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建政策性住房指标纳入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会议议定。
涉及配建政策性住房地块在挂牌成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国有专营机构与竞得人签订配建协议书,约定政策性住房配建事宜。
配建政策性住房建设主体为各地块竞得人(开发企业),负责房源的建设及竣工备案。配建公租房、市场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运营管理;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向符合条件的群体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