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文书科
2021-08-30
政府办文书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困难居民温暖过冬,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3号)和《关于调整困难居民家庭(无暖气)采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4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县镇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县镇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包括: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二、补贴标准
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补贴。
(一)县镇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720元补贴。
(二)县镇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480元补贴。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方法
(一)申请享受采暖费补贴的困难居民,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并填写《长海县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县人社民政局审核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送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申请类型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每年4月15日前报至县集中供热办公室。
(三)县集中供热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报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民政局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超过30%),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县集中供热办公室。
(五)居住暖气房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由县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居住无暖气房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由县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发放。
四、采暖费管理
建立县镇区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统筹使用。
五、其它事项
(一)乡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长海县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县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本办法由县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海县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长海县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4号)中的《长海县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长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