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
2019-03-11
大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药罚﹝2019﹞1号
当事人:
长海县广鹿乡永康药房,注册地址:长海县广鹿岛镇柳条村;《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辽DA4113118 。
法定代表人:臧美芬,联系电话:1313000****;性别:女;身份证号:2102251974********。
质量负责人:臧仕政,联系电话:1347865****;性别:男;身份证号:2102251972********。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对长海县广鹿乡永康药房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药房购进药品未笔笔索要发票、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未记录购买人身份证号等信息、未使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行购销存管理和养护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及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场给予你药房责令改正并警告的处罚,2018年12月12日,在对你药房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你药房仍存在未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行管理和养护、购进药品仍未笔笔索要发票的问题。
经查明,你药房自2018年店内营业员辞职至2018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房行复核检查时,一直存在未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行管理和养护、购进药品仍未笔笔索要发票的问题。
证据材料:
证据一:2018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海县广鹿乡永康药房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的复印件证实了该药房于2018年5月22日存在未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行管理和购进药品未笔笔索要发票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12月12日的《责令改正复核笔录》复印件证实了长海县广鹿乡永康药房在此次责令改正复核时仍存在有未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行管理和购进药品未笔笔索要发票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月16日我局对臧美芬、臧仕政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该药房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证据四:该药房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了该药房的合法资质。
证据五:该诊所提供臧美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药房法定代表人身份;提供臧仕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药房质量负责人臧仕政的身份。
处罚依据及种类:
长海县广鹿乡永康药房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夏磊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一下因素:(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市监药罚告﹝2019﹞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市监药听告﹝2019﹞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县财政缴款专户(长海县财政局34337001040002026)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海县人民政府或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