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01-03
通知书
各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当事人: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长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拟自2019年1月3日起,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当事人按揭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长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2日
附:1、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收件明细
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收件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当事人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协议
5、登记机构要标提交的其他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收件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主债权合同(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登记后返还);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