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07-27
落实城乡低保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救助体系,按照大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我县全面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提标后我县低保标准达到67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