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生态环境分局
2016-02-17
第一部分 长海县环保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长海县环保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长海县环保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长海县环保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规划;对全县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
(四)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管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老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
(五)负责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区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及路检、无铅汽油使用推进、白色污染控制、含磷洗涤用品禁用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审批限额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贯彻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全县第三产业、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环境管理。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物、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防治工作;执行国家公布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负责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县域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全县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县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全县环保执法检查活动;承办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有关环境污染的来信、来访。
(九)负责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生态农业建设及有机食品开发认证、培育和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生态县和生态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负责全县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及海洋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水源地。
(十一)负责组织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指导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对策、措施;负责污染监督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管理全县环境科技成果、环保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及质量认证工作,指导、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培育环保产业市场。
(十三)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参加环境保护,组织全县环保岗位人员培训,协调推动中小学校环境教育。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长海县环保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包括:
1.长海县环境监察大队
2.长海县环境监测站
第二部分 长海县环保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长海县环保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长海县环保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长海县环保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28.1万元;
支出包括:(一)基本支出366.5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4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9.2万元。
(二)项目支出61.6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56.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5万元。
二、关于长海县环保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无,公务接待费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无,公务用车运行费2.3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3.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减少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1.7万元。减少原因是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208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01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类)医疗保障(05款)行政单位医疗(01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类)医疗保障(05款)事业单位医疗(02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8.环保节能(211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01款)行政运行(01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环保节能(211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01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2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其他项目支出。
10、环保节能(211类)污染减排(11款)环境监测与信息(01项)反映环保部门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11、环保节能(211类)污染减排(11款)环境执法监察(02项)反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12.住房保障(221类)住房改革(02款)住房公积金(01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