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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商标监管 加大商标侵权查处力度

县市场监管局

2015-08-03

      ——獐子所立案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日前,獐子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立案查处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长海县獐子岛镇全通乐通讯器材商店林克庆通过中间人于2015年7月7日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通讯市场数码411订购了三部“OPPO”手机。其中型号N5117一部,进价1400元,售价2000元;型号R6007一部,进价820元,售价1000元;型号R7007一部,进价1300元,售价1600元。当事人2015年7月11日收到上述三部手机后,在次日以1600元的价格将型号为R7007的手机出售。2015年7月12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前往长海县獐子岛镇全通乐通讯器材商店核查后发现,上述三部手机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核查发现时止,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4600元,销售一部型号为R7007的手机,共获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